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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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委)成立于1951年8月,主要担负协助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协调各民族间的关系,促进民族团结,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任务。1994年省政府下发湘发[1994]32号文件,明确省民委为政府组成部门。2000年、2009年机构改革时,继续明确省民委是主管民族事务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7号)对其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明确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省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同省民委委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承办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七)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做好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工作和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工作。负责我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协调组织我省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具体事宜。
  (十)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经济发展处。
     (四)文化教育处。
     (五)人事处。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设有五个二级机构:

(一)民研所。

(二)古籍办。

(三)《民族论坛》杂志社。

(四)经济技术发展中心。

(五)干部培训中心。

三、人员编制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

地址:长沙市蔡锷北路505号 

邮编:410008 

E-mail:hnsmw@sohu.com  

电话:(0731)82356666   

传真:(0731) 8235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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